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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前旗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85号)以及《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实施细则》(鄂前政办发〔 2015〕 10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稳定就业创业无住房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不同群体的实际以及我旗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情况,制定分配实施方案。
一、分配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将分配对象、分配房源(房屋坐落及房号)、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通过张贴公告、媒体公示等方式进行公开,现场邀请公证部门全程参与分配工作,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分配房源
本次分配房源为敖勒召其镇保障性安居小区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共计10栋、603套、3.6万平方米。
三、分配对象及条件
(一)优抚配租家庭条件
1.经“三审三公示”通过的新增家庭范围内为65岁以上(含65岁)的老弱家庭、二级以上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
2.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低保户和已登记为轮候对象且在轮候期内的申请人优先配租。
3.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并经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新增及轮候家庭。
1.家庭成员名下无房屋产权证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2.申请人具有鄂托克前旗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38318元(参照2016年统计公报)
4.在我旗无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退伍军人和表现突出的环卫工人及物业从业人员等;
(三)稳定创业就业无住房和引进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配租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无房屋产权证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2.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人员或稳定就业人员(含财政供养项目人员、雇佣工等);
3.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4.本地区具有营业执照并连续缴税、免税证明满2年以上(含2年)的自主创业人员;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镇区范围内无住房;
6.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四、分配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用实物配租办法(指政府向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条件并经批准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一)底层配租对象:所谓特殊配租对象是指由各镇政府、房管、社区等相关部门责成工作组,主要针对家庭人口、住房收入情况、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认真筛选甄别,经过实地调查核实,并讨论研究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主要范围对象为65岁以上的老弱家庭、二级以上残疾人家庭,尽量尊重本人意愿或综合考虑入住原则上为一层,一层房源不足时在二层补充并依次顺延,抓阄确定分配住房。
分配方式:先以社区为单位进行顺序号的抓阄工作,再按照顺序号底层家庭代表进行房源号的抓阄工作。
抓阄时间:2018年7月30日,上午08:00点
抓阄地点:鄂托克前旗民族职业中学演艺厅
注意事项:参与抓阄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抓阄必须现场签订委托证明,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优先配租对象: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抓阄确定分配住房。
分配方式:根据底层配租对象社区所抓的顺序号,优先配租家庭代表进行房源号的抓阄工作。
抓阄时间:2018年7月30日,上午08:00点
抓阄地点:鄂托克前旗民族职业中学演艺厅
注意事项:参与抓阄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抓阄必须现场签订委托证明,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三)剩余配租对象:除优抚配租对象之外符合条件者采用抓阄确定分配住房。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现场监督,先以社区为单位进行顺序号的抓阄工作,再按照顺序号剩余配租家庭代表进行房源号的抓阄工作。
分配方式:先以社区为单位进行顺序号的抓阄工作,再按照顺序号剩余配租家庭代表进行房源号的抓阄工作。
抓阄时间:2018年7月31日,上午08:00点
抓阄地点:鄂托克前旗民族职业中学演艺厅
注意事项:参与抓阄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抓阄必须现场签订委托证明,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携带所抓房源号30日内到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缴纳租金、保证金(一次性收取保证金2000元/户)和供暖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协议》。凭租赁合同到敖镇保障性安居小区物业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领取房屋钥匙。
签订协议地址:保障性安居小区9号楼4单元103室
物业公司地址:保障性安居小区7号楼1单元102室
六、分配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1.承租户应按年度向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服从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安排,定期缴纳入住后的租金、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2.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暖、天燃气等配套设施设备齐全,达到投入使用条件,入住后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租户担负。
3.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为3.5元/月·平方米(如有变动及时告知用户),房屋权属政府所有,住户不得进行交易、互换、抵押、转租或改变用途等其他行为。
4.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会同民政、残联和社区等相关单位责成入户调查工作组,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进行调查了解。承租户如有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它住房,或经济状况有明显改善,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腾退承租房屋,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市场价格收缴租金。
七、成立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郝·都斯哈拉 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吉日木图 旗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额日肯达来 旗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郝 占 国 旗公安局副局长
李 树 平 旗民政局副局长
敖特根稍 旗纪委派驻住建局纪检组长
杨 建 平 旗公证处主任
张 永 军 敖勒召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 建 林 上海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 海 东 城川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贺希格吉雅 昂素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巴 格 那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李 锦 霞 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住房保障办主任
李 海 波 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主任由旗住建局副局长巴格那兼任。
八、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鄂托克前旗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有关工作。各镇、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申请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旗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残疾等级及经济状况;旗房管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审核及保障资格认定;旗纪委、监委和公证部门负责摇号软件、设备的检查和现场摇号的监督、公证工作;旗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分配现场秩序。
九、此方案由鄂托克前旗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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